
365足球外围投注网站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6〕30号)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苏办发〔2017〕27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〔2016〕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》(苏司通〔2016〕42号)的要求,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
1、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;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;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。
2、全市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。
二、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的基本条件
1、党政机关公职人员,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;
2、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,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;
3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。
4、符合依据《律师法》第五条、七条的规定,参照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设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底线条件(具体详见《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》)。
三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审核流程
1、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网上登录“江苏律师服务平台”(网址: http://218.94.1.182:8080/jslawyer/login.html),按要求提交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关材料。
2、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,网上登录“江苏律师服务平台”,按要求提交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及相关材料。所在单位经遴选并登录“江苏律师服务平台”完成网上材料审查后,提交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。
3、申请审核流程
(1)设区市级党政机关、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,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。
(2)县(市、区)党政机关(含乡镇党委政府)、县(市、区)属国有企业,经县(市、区)司法局初审后,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,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。
(3)省内垂直管理部门,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,由省司法厅审核。
四、其他事项
1、分批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审核工作。2017年10月,主要开展市级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;2017年11月、12月,主要开展县级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。
2、有关具体政策执行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司法局进行联系。可参阅《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》(附件1)。
3、网上提交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,请参阅《江苏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》(附件2)。
市司法局联系人:葛志文,电话:0517-83680227。
附件:1.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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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28日